2023.04.28 營業人銷售食材供締約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財政部於本月(24)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下稱學校餐點)之營業人,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以下合稱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限制。

財政部說明,考量學校餐點除部分地方政府免費供應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存有差異,是類經營型態應認屬營業性質特殊,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下稱100年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下稱102年令)規定,營業人專營學校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限制,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另該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規定,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除直接供應餐點外,另有提供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之情形,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行營養午餐政策,爰參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意見,考量營業人供應食材與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食材銷售價格、供應對象及契約應經主管機關備查等,其與該部100年令及102年令規定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之性質及目的、監督管理機制相同,二者租稅待遇允宜一致,爰發布新令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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