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9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之扣繳義務人,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鑑於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態樣快速發展,為減少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與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網路交易不諳法令或使用新型態支付方式而未依規定扣繳情形,請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之扣繳義務人,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儘速自行檢視補辦補繳,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