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0 本(107)年1月1日起實施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107年起居住者個人股東採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合併計稅,按股利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並以每一申報戶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全額享有抵減稅額;或分開計稅,按28%計算應納稅額,與其他各類所得合併報繳。

       選擇股利按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民眾,股利所得不能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列舉捐贈扣除額的上限。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有股利所得1,000萬元、薪資所得50萬元,對公益團體捐贈180萬元,其餘列舉扣除額項目合計15萬元,則某甲選擇股利所得合併計稅較有利,說明如下:

1.採股利所得合併計稅,應納稅額為239.52萬元【{(1,050萬-免稅額8.8萬-列舉扣除額(捐贈180萬+其他15萬)-薪扣20萬}*稅率40%-累進差額82.96萬-可抵減稅額8萬】;

2.採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納稅額為280萬元【1,000萬*28%+{(50萬-免稅額8.8萬-列舉扣除額(捐贈10萬+其他15萬)-薪扣20萬) *稅率5%}】。

       另某甲之股利所得如為700萬元、薪資所得350萬元,則採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納稅額為229.78萬元【700萬*28%+{(350萬-免稅額8.8萬-列舉扣除額(捐贈70萬+其他15萬)-薪扣20萬) *稅率20%-累進差額13.46萬}】較為有利。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的捐贈總額,所得稅法規定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選擇股利按28%分開計算的民眾,因股利所得不能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上限,納稅義務人可綜合考量,選擇自身適用的納稅方案。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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