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7贈與兄弟姊妹農地可免徵贈與稅,惟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應課徵贈與稅

邇來有民眾詢問贈與兄弟姊妹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準備哪些文件?是否免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之條件,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且贈與對象需為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免徵贈與稅;至於兄弟姊妹係旁系血親,所以無公共設施保留地免課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農地予兄弟姊妹主張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主張扣除者,則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登記謄本。

遺產及贈與稅自100年起已開放網路申報,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及專業代理人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線上申辦。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自106年5月12日起改為累進稅率,相關法令問題,歡迎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25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佳萍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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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