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7購買新車至完成報廢中古車兩者之間,皆應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始得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消費者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新車,並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報廢前配偶登記所有之中古車,可否適用購新車汰舊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及第3項規定,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自105年1月8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3條規定,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得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是以,購買新車至完成報廢中古車兩者間,皆應持續具備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始得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規定。如為前例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才報廢前配偶登記所有之中古車,則無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消費者,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符合條件者,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之貨物稅,消費者如有換車需求者,應把握機會。另申辦案件進度,消費者可以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輸入新車及中古車之車牌號碼及車別等資料,即可查得案件進度,簡單又方便。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