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7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應課徵營業稅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產後護理機構收取的費用,是否應全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只有醫療勞務的收入可免徵營業稅,其他提供日常生活服務所收取之收入,非屬醫療勞務之範疇,應依法申請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其中所稱「醫療勞務」係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衞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應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如有上述銷售情形而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黃課長 06-2220961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