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得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釋令,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 (36期)繳納。

       該局說明,鑑於本次疫情影響層面廣泛,納稅義務人確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的情形。考量現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的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仍需視其應納稅捐金額級距而適用不同的延期期限或分期期數,不符合實際需求。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本次疫情影響而減班休息;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爰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不受上開辦法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提醒,部分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或交易稅性質(如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及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等),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應不致發生受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因此,財政部就易受疫情影響之各項國稅(如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設計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置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納稅義務人可自行下載運用,倘需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該局已設有專人洽詢窗口(服務電話:03-3396789分機1562許小姐及分機1573劉先生),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更新日期: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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