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樓層曾供營業用之透天房地,如何報繳特銷稅?

臺南市林先生詢問:其於102年6月購入1棟4樓透天房地,持有期間其於1樓開設補習班,然因家庭因素於103年5月結束補習班業務,並於同年7月出售該透天房地,出售時辦竣戶籍登記,是否符合出售自用住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供自住使用規定,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尚不受他層之影響,是於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計算方式係按樓層數比例,而非以面積比例計算,且樓層數係以實際使用之層數為準(含違章增建或未保存登記樓層),並非以房屋稅籍或建物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層數。

林君出售持有2年內之4樓透天房地,其中1樓自行開設補習班供營業使用,依上開規定,銷售時應以供營業使用樓層占實際總樓層之比例即1/4計算銷售價格,如契約銷售總價為2,400萬元,林君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內,稅率為10%,故應申報繳納特銷稅60萬元(2,400萬元×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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