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8銷售持有期間2年內符合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者外,依據特銷稅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3年7月1日與某乙訂定銷售契約,則應103年7月2日起算至7月31日止之期間內辦理申報 。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或短漏報之情形,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並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337】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洪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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