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2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身故員工的遺族領取的撫卹金及喪葬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的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則應以一次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係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1年2月5日因病死亡,其於A公司任職年資為15年,甲君配偶於101年2月20日領取A公司一次給付之撫卹金3,000,000元及喪葬費200,000元,應稅所得計算如下:

1.撫卹金:領取撫卹金在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以下的金額免稅,超過16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未逹339,000元乘以服務年資15年的金額,以其半數為變動所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稅,計算方式如下:

→應稅所得={3,000,000元-〔(169,000元×15年)+(3,000,000元-169,000元×15年)×1/2〕}×1/2=116,250 元。

2.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呼籲,領有身故員工撫恤金及喪葬費的民眾,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