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700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可享租稅優惠

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在台進行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租稅優惠,在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就可開始適用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實務作業,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詳細規範有關實質投資的範圍、投資期限、金額門檻、限制規定、申報適用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等,為方便企業快速掌握,該局整理重點如下(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於分派股利後尚餘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投資期限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於108年11月30日購買機器設備15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17.5萬元(350萬元×5%)。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月31日再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購買機器設備250萬元,則此時甲公司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25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2.5萬元(250萬元×5%)。

該局提醒企業,在進行規劃、添購資產設備時,可多加利用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不但可擴大成長需求,又可享受租稅減免優惠,大幅提升投資的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 06-229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