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0履行對被繼承人之法定扶養義務所支出之費用,不得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陳先生於其父親死亡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60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該筆未償債務是陳先生於被繼承人生前,照護其生活所支出之營養費、日常生活雜支與勞力付出,屬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非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乃否准扣除。

該局表示,子女照護重病中父母及支出照護所需之營養補給日常用品等生活雜支,本為基於人倫親情、子女孝道之照顧範圍,故陳先生縱使確有為維持、照護被繼承人生活支出相關費用之事實,性質上係屬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如指為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與常情有違。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扶養父母為子女應盡之「義務」,受扶養乃父母之「權利」,即便被繼承人生前表明願以金錢給付負擔其生活照護之子女,亦僅屬基於親情之感念所為之饋贈,與具有對價關係之「債務」顯屬有別。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