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2員工認購公司股票,可處分日時價如超過認購價格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臺南市安南區張先生來電詢問,其任職的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張先生向公司認購新股10,000股,認購價格為每股新臺幣10元,依認股計畫需2年後才能處分股票,何時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說明,員工分紅認股的課稅方式應以認股計畫所訂的性質來判斷,如果是無償給予員工股票,且無處分之限制,則該酬勞股票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需併入其綜合所得稅申報;倘是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依公司法規定保留部分由員工認購,認股計畫訂有可處分日,員工於認購年度無需申報綜合所得稅,等到可處分日才需計算當日時價超過認購價格之差額,如有差額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可處分年度之所得額,歸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於可處分日計算出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購價格之差額,公司應於次年1月31日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假如可處分日當日股票時價低於員工認購價格,其所得以「0」計算,則免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以張先生為例,張先生是甲公司員工,於106年認購甲公司股票10,000股,認購價格是每股10元,經過2年後,今(108)年即可進行處分,假設可處分日當日的時價是每股20元,差額100,000元〔(時價20元-認購價格10元)x10,000股〕屬其他所得,應計入張先生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於109年5月辦理申報;但如果可處分日當日的時價只有8元,張先生每股虧2元,不須申報其他所得,至於損失也不可扣抵。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員工分紅認股情形,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安南稽徵所鄭股長  06-2467780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