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3固定資產之折舊原採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如有閒置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亦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

營利事業原採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計提折舊之生產設備,倘因經營型態改變,致成為無法供營業上使用之閒置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亦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如因故未能提供營業使用而轉列為閒置資產時,依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費用。因此,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計提折舊者,如設備閒置未使用,也就是沒有工作時間或生產數量,故不能計提折舊。

該局日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1億5千餘萬元,經該公司說明,係部分機器設備因性能已過時,當年度並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所以將當期「折舊費用」列報於「其他損失」項下。惟經國稅局查核該公司機器設備之折舊提列方法係採用工作時間法,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者,當年度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亦不得列報為其他損失,以致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對於閒置固定資產折舊之提列,應先行檢視營利事業原採用折舊之提列方法,倘為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則其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之資產,不得繼續提列折舊,以免遭剔除補稅,確保納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審核員 06-229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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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