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7稅務法令鬆綁,刪除營業人須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時,不再強制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發票開立作業,並考量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不須於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且近年支付工具趨於多元,買受人如以行動支付等電子工具支付價款,營業人尚無從得知買受人簽帳卡號資訊,致無法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之現實狀況,為使各類統一發票使用規範一致並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於107年7月16日刪除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今後營業人得考量本身需要,自行決定是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作註記。

該局並指出,未來將持續配合財政部蒐集外界建言及檢視現行法規,適時提出檢討並鬆綁法規,以建立便民效能的法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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