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6營業人因記帳業者侵占稅款未如實申報,不得以不知情為由而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雖委託記帳業者或稅務代理人申報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務,惟對於申報書之填載、稅款繳納及相關文件內容是否正確,仍應善盡注意及監督之責,詳予核對,代理人申報稅捐不論是惡意或疏失致造成漏稅,營業人負同一責任,如無法舉證無過失,仍應依法受罰。

該局最近查獲有不肖記帳業者甲君擔任乙公司記帳業務已10多年,為掩飾其侵占稅款之行為,以不實發票充當乙公司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造成乙公司連續多期營業稅漏稅。乙公司因信任甲君,未曾注意核對其交付甲君之稅款與營業稅申報書繳納稅額之差異,直到國稅局查帳,始發現甲君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乙公司銷項稅額,致所繳納稅款遭甲君侵占。然而乙公司逃漏稅之事實,無法以不知情為由,免除其應負之申報義務及違章行政罰責任,仍應受罰,至於其給付之稅款遭甲君侵占,僅能依民事請求賠償及追究刑責問題。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為善盡申報義務,除應謹慎選任稅務代理人外,對於自身營業狀況與代理人申報之內容及繳稅金額亦須詳實核對,注意監督及控管,避免因稅務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日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