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2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適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民眾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所得額,只要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適用條件時,就可在重購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交易所得部分的稅額,換屋者可別忽略了這項優惠權益。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訂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規定,適用條件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換屋者應檢附重購及出售年度戶口名簿影本、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重購及出售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並於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雅筑

聯絡電話: 037-460597 #213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12 更新日期:2021-03-12 點閱次數: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