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1私人借貸收取之利息,應併計綜合所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有閒置資金借給他人收取的利息收入,應依據所得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故未申報利息所得,但一經稽徵機關查得個人間借貸款項收取利息,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查核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時,發現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甲君自承在105年間分別將資金轉入乙君、丙君帳戶,金額達2,800萬元,係以自有資金貸予乙君及丙君,並收取利息計130萬餘元,惟未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納稅,爰將該筆利息所得併課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規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於私人借貸利息所得並不適用。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