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8非居住者扣繳申報之方式

某公司李小姐詢問:公司今年新聘請了外籍員工,請問該如何申報扣繳?有哪些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同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方式除現行的人工及媒體申報方式以外,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採用網路辦理申報。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並不適用網路申報方式,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29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約僱人員 姓名:韓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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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