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5個人列舉對政黨捐贈扣除額,應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始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政治獻金法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黨之捐贈,該政黨必須於當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達1%以上者(如當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得票率為準),得認列個人對政黨之捐贈。

該局最近受理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對A政黨捐贈扣除額10,000元,該局以該政黨未登記參選,與規定不合,予以剔除。甲君主張其確有支付捐贈款項,並已取具該政黨開立之收據云云,惟該政黨105年度未以政黨名義參與立法委員選舉,申請人捐贈予A政黨之金額自無列舉扣除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捐贈政黨之扣除額時,應注意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始得扣除,以免因不諳法令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