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3營業人黃金存摺之黃金回售銀行時,應開立免稅發票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可提領實體黃金之存摺登載方式向銀行買進黃金,回售黃金與銀行時,如經查明該可提領之實體黃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所稱「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範疇,可免徵營業稅,營業人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銀行依銀行法第3條及財政部85年7月4台財金融字第85529210號函「銀行辦理黃金業務原則」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數量及保管業務,且不涉及期貨、選擇權或保證金交易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未具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特性,是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別。

國稅局又說,黃金存摺係提供客戶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保管期間銀行不支付利息,存戶可提領實體黃金(視各家銀行之規定),惟提領後不得再存入該存摺之交易模式,與傳統實體金飾買賣交付方式不同,「黃金存摺」為銀行提供客戶以存摺方式登載銀行與客戶間之黃金買賣及保管業務,雖與傳統實體金飾買賣方式不同,惟本質上仍為買賣黃金,則營業人於回售黃金時,應一併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並開立免稅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51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股長 姓名:張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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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