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7營業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除罰鍰外,最重將受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法定申報期限前,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除了處罰鍰外,最重將受停止營業的處分。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指出,上開「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例如某營業人分別於106年6月5日、11月10日及107年3月3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自106年6月5日起算至107年6月4日之「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營業,其期限為7天至14天。若該營業人第1次受停止營業處分後,再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例如前例營業人107年7月1日再度被查獲,且符合1年內(自106年11月10日起算至107年11月9日)經查獲3次(自106年11月1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7月1日),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該營業人於同1年度將被核處第2次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限為14天至28天。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有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者,在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於同一申報期限內自動補開,且於規定申報期限前申報者,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