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4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未於申報期限內繳納自繳稅款,仍屬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惟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內繳清自繳稅額者,則屬逾期申報案件,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審理。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及財政部71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38232號函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所得稅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奬勵;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藍色申報人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至結算申報時尚未繳清者,其行為年度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因此,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既得享受使用藍色申報書者之各項獎勵,若未於結算申報期限繳納結算自繳稅額者,自應比照藍色申報書規定,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該局發現,每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皆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逾期繳納稅款,雖因未逾2日依法免加徵滯納金,惟依上開規定,仍屬未於結算申報期間繳納之案件,將改列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稅法上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之相關奬勵規定。

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逾期繳納稅款,影響自身權益。【#1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吳桂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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