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4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憑單申報,可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方案」業經財政部核定,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者,得於上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尚不適用網路申報,仍須以人工或媒體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須先行申請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之報稅密碼,再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軟體,或向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服務台索取報稅光碟,安裝後執行申報軟體系統,鍵入或匯入申報相關資料,再透過網路上傳申報,相關作業流程及軟體操作流程請參考附檔資料。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提供全天候24小時無休服務,不受時空限制,以網路代替馬路,免除往返國稅局申報之苦,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發布單位:

張貼日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