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5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機關團體甲104年度結算申報未達規定支出比率,經就當年度結餘款400萬元編列用於105年度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在案,嗣後該機關團體 如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使用計畫於105年度執行完竣,依前揭規定,其最遲應於 106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期間最後使用年度不得超過108年度。

       該局特別呼籲機關團體應注意免稅標準相關規定,如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期間之最後年度為105年或以後年度,惟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使用計畫於最後年度執行完竣,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避免因不符免稅標準規定而須就全部結餘款依法補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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