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0 有價證券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於證券交易稅代徵稅款完成後,不得以未辦過戶為由申請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故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可否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經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如代徵人再次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股票買回時,係屬另一交易行為,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因此,證券交易稅代徵稅款完成後,不得以未辦過戶為由申請退稅。

       該局表示,民眾若對證券交易稅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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