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1欠稅經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惟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含罰鍰)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個人欠稅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經審酌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稽徵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其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後,常誤認只須繳納部分欠稅款,使剩餘欠稅款未達限制出境標準,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如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列管之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方可解除出境限制。因此,仍在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之欠稅,即便就所餘欠稅開立票據分期繳納,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仍無法解除限制出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因欠繳稅款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而被限制出境,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631-1636分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