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3 公司提供收費停車場供員工使用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公司每月向使用公司停車位之員工收取停車費1,000元並從薪資扣取,應否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提供停車位並向員工收取 費用核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租賃業應於收 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公司如於發薪日自員工薪資扣取停車費用, 應於同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收款憑證。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012】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潘仁治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孫慧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