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7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

隨著營運全球化的趨勢,不少企業意識到「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而紛紛祭出各種福利措施來延攬或留住人才,其中之一就是提供員工團體保險。畢竟有了安心的員工,才能保有充沛的戰力,營造高效率、高品質的工作績效,進而提昇公司的競爭力。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為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近年來頗為熱門的投資型保險,因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不會因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所以,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所繳納保險費,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規劃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時,應詳為瞭解欲投保的保險種類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規劃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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