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6納稅義務人依查詢所得資料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漏報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所得,仍應論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事後經國稅局查得短漏報所得,如該所得係依法應開立扣(免)繳憑單者(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且納稅義務人有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而該資料未能提供上開短漏報之所得者,始可免予處罰。

該局日前發現有民眾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雖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經該局查獲短漏報獨資商號營利所得160餘萬元,而予補稅並處罰鍰。該民眾不服,主張其非故意,而提起復查。經該局以其所漏報非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之所得,與減免處罰標準未符,遂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有所得即應申報,鼓勵民眾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均為政府便民措施,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惟此所得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確認核對以免發生短漏報情事,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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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