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小規模營業人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該所於辦理例行性之扣繳檢查時,發現有不少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即俗稱小店戶,例如:早餐店、麵食館、飲料店、自助餐等營業人),因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於給付員工薪資或給付房東租金時,往往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而遭補稅送罰。該所以租金為例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等單位如向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房東承租房屋,每月給付租金時必須先按百分之十扣取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十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延長至二月五日止)。

國稅局再次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辦理扣繳及申報,若發現有未辦理申報或扣繳所得時,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辦扣繳及申報,以適用相關減輕或免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