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4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不少營業人受上游供應商發生產製油品安全瑕疵事件影響,致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要求退貨等情事,提醒營利事業遭退回之商品,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報廢,核實認列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如欲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申辦服務及查詢/申請書表及範例/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參考填表範例及下載空白書表使用,如尚有疑問,可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洽詢。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報廢損失,除自行選擇採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載有監毀商品品名及數量等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定外,如未能取得前揭證明文件,應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稽徵機關核備或派員勘查監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