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8「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部分修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業以105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504568400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之各種違章情形裁罰金額或倍數如下:違章情形一、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裁罰金額或倍數修訂為「按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1.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繳納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違章情形二、1年內經第2次查獲者,修訂為「按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2倍之罰鍰。」;違章情形三、1年內經第3次及以後再查獲者,修訂為「按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1年內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達3次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但不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罰鍰,並停止其營業。請營業人務必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屆時遭受停業之處分。【#283】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榮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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