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2領牌車非屬新領牌照登記之車輛,尚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我在105年2月間購買一輛領牌汽車,同時亦已報廢舊汽車,可否申請貨物稅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自105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領牌車指車商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名義上雖是新車,惟購車車主仍須辦理車籍過戶,已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尚無減徵新車貨物稅的適用。【#044】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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