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3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組織,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補習班收取補習費應否課徵營業稅,將依其有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及組織型態,而有不同課稅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修正後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1.已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2.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即應依相關規定查處,為維護接受短期補習教育之國民安全與權益,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3.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營業人權益,特別呼籲經營補習班業務之機構應自行檢視,如符合修正後應課徵營業稅規定,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包含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均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