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個人獨資經營幼兒園,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幼兒園業者來電詢問,是否可以列報本人薪資費用及膳食費。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另外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列支其本人之伙食費。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私人辦理之幼兒園,其所得之查核準用該辦法。依前揭規定獨資經營幼兒園業者,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341】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盧玲君主任   聯絡電話:(07)5318422

撰稿人:吳瑀葳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6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29 更新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