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違章情節及罰度

財政部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及第31條規定部分。

該部說明,本(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條文,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為使地方稅稽徵機關裁罰有一致之準據,爰修正裁罰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一、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第28條第1項)

二、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第28條第2項)

三、增訂轉賣、移用交通工具使用牌照之行為,裁處罰鍰上限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第31條)

該部進一步表示,本次發布之修正規定,按違章情節訂定不同裁罰倍數,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亦有助於違章處罰更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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