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3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父王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檢附其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取具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可否依前揭法令規定扣除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且非拋棄繼承權者,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惟應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王小姐所詢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後始發生者外,仍可准予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06-2223111#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