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1 108年12月賦稅法令彙總

一、入住適格之長照機構,全年累計達90日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局指出,民眾如符合上開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入住期間等資料,另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者,須加註床位類型。適格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

 (一)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

 (三)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

 (四)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五)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六)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該局說明,為服務民眾便捷報稅,與衛福部、勞動部跨機關合作提供長照扣除額資料查詢,納稅義務人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該長照扣除額者,即可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照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19  更新日期:2019-12-19

 

二、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數位轉型之目標,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5G)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經提出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若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若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適用其他法律之投資抵減稅額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該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到經濟部所建置之申辦系統(下稱經濟部系統),依該系統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始完成線上申辦,逾期不得再線上申辦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又經經濟部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3  更新日期:2019-12-23

 

三、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將於近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按中位數之60%訂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5萬元,較107年度之17.1萬元,增加4,000元。該部表示,預估受益戶數為184萬戶(較107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為72.57億元(較107年度增加11.88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附件)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5

 

四、108年度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受惠!長照扣除額所需「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取得時間放寬至109年6月1日!

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資格者皆適用,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長照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自本制度公布以來,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迭接獲民眾反映公布時間較晚來不及預約醫院進行評估、醫療院所亦反映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需有一定的觀察期、無法即時消化預約的民眾,以及109年之報稅截止日為6月1日,故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經過評估,決議彈性予以放寬,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即可於109年5月報稅時享有長照扣除額,提醒民眾如有需求,請儘早至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或1966專線諮詢,或可上網搜尋長照扣除額專區

新聞稿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衛生福利部 周副司長道君 8590-6201

財政部     王科長俊龍   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9-12-23  更新日期:2019-12-23

 

五、108年12月1日起符合特定條件之遺產稅臨櫃申報案提供跨局受理服務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08年12月1日起,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不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民眾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並由受理單位直接核發證明書,提供民眾更便利的服務措施。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發布之「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民眾申報遺產稅案件只要備妥證明文件且符合該作業要點適用條件者,可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

有關遺產稅跨局申辦適用的對象、條件及案件類型整理如附表: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為便利民眾能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對該項作業若有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諮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邱課長08-7311166轉10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3  更新日期:2019-12-23

 

六、總統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條文

今(25)日總統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及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

三、定明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包括機車,以符合實務需要。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但書規定,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於108年6月4日屆期;另同條第5項規定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將於109年2月5日屆期。為鼓勵大眾運輸業者購買節能公共汽車,並建構無障礙友善乘車環境,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爰延長上開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113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提高長期照顧需要者福祉,降低到宅沐浴車購置成本,俾鼓勵設置或捐贈到宅沐浴車,以優化長照服務,爰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增列「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該部將依主管機關訂定是類車輛特殊裝置、特殊標幟及相關管理規範辦理稽徵作業。

鑑於現行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期限於108年6月4日屆期,本次貨物稅條例第12條修正條文施行後,108年6月5日以後購買上開車輛已繳納貨物稅者,得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分別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5

 

七、明(109)年報稅減稅利多,看過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符合量能課稅以減輕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並兼顧稅政簡化以節省納稅人依從成本,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增訂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的計算方式,並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二者擇一適用不可重複減除,對特定費用高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租稅負擔更為合理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得自薪資收入舉證減除的特定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具重大性及共通性之要件,其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受僱某建築公司的設計人員,108年度薪資收入900萬元,自費購買設計軟體90萬元,甲君可列報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限為27萬元(900萬元×3%),低於實際支出按平均法分3年免列殘值可攤提折舊30萬元,但高於當年度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甲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其薪資收入900萬元中核實減除必要費用27萬元,申報薪資所得873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選擇適用薪資收入核實減除特定費用來計算薪資所得,僅須填寫「薪資費用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八、網路遊戲交易夯 誠實報繳沒煩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據媒體報導2018年台灣手機遊戲收入排名全球第五,顯示我國遊戲玩家消費實力強勁,部分民眾看好網路遊戲商機,透過網路平台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銷售遊戲幣及虛擬寶物,卻因不諳法令規定,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或短漏報銷售額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發現有個人賣家,透過遊戲寶物交易平台購買遊戲幣或虛擬寶物從事網路交易,營運初期扣除自用外,因銷售額未達辦理稅籍登記門檻(銷售勞務月銷售額4萬元),故未辦理稅籍登記,嗣後營業規模成長,平均每月銷售額達460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除補徵營業稅324萬元外,並處罰鍰162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營業人因不諳法令規定致受處罰,及強化納稅者權利保護,積極協請轄內交易平台業者,於其網頁適當位置或交易時揭示網路交易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適時讓網路賣家瞭解相關稅務資訊等,以落實愛心辦稅並促進徵納和諧。

該局籲請個人網路賣家按月自行檢視銷售額,若已達辦理稅籍登記門檻,請依規定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切莫心存僥倖心態,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個人網路賣家如有任何網路交易稅務問題,歡迎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九、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本國產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以充實本國產業之軟實力,促進產業創新,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認定符合高度創新者,符合規定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方式,於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限額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該局特別整理下列常見申報研究發展支出項目之規定要件(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研究發展支出6千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9百餘萬元,查核發現該研究發展支出包含行政人員薪資1百餘萬元及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2千餘萬元,因行政人員未實際從事開發或設計新產品等研究發展活動,及全新儀器設備與充實產業軟實力無關連性,且非屬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該等支出不符合規定否准認列,予以補稅3百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抵減稅額時,其相關研究發展支出應符合稅法及相關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8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十、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技術服務報酬節稅三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國內給付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不過外國營利事業可依下列方式之一,達到節稅效果:

第一,外國營利事業所屬國家如與我國有簽署租稅協定,可向給付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可享有免納我國所得稅之優惠。

第二,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內容,如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向給付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額,於取得核准函後,按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15%計算所得額,由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如無分支機構,則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依該筆技術服務所得(技術服務報酬*15%)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

第三,外國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第2項規定,提示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申請減除與技術服務報酬相關之成本及費用,核實計算所得額後,由給付人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分別請日本、美國及大陸等3家外國營利事業派員來臺灣提供機器設備維護技術服務,給付費用皆為新臺幣200萬元,甲公司在給付時均已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40萬元。日本公司部分,因我國與日本有簽訂租稅協定,所以日本公司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經核准免稅後,可申請退還稅款40萬元;美國公司部分,我國與美國雖未簽訂租稅協定,但美國公司可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核計所得額,經國稅局核准後,美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之所得額核定為30萬元(200萬元*15%),又美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沒有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所以美國公司應付稅款僅為6萬元(所得額30萬元*扣繳率20%),美國公司可申請退還稅款34萬元;大陸公司部分,則因我國與大陸簽署之租稅協議尚未生效,且大陸公司也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因此,大陸公司可採第3種方式(說明如附表),提供與機器設備維護技術服務相關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所得額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報酬,因適用不同法令而有不同的租稅負擔,外國營利事業可採取對自身最有利的方式,但須注意如有溢繳稅款,應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之租稅協定專區及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十一、全國服務零距離,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於108年12月1日開跑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服務品質,從104年12月起遺產稅符合櫃檯化作業的簡易申報案件,只要是被繼承人的戶籍設在該局轄區內,民眾就可在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跨區申辦,該項服務措施廣獲民眾稱許。為了更擴大服務,便利民眾可就近辦理遺產稅申報,財政部訂定「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並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符合規定之遺產稅案件,可不受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申報書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由收件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證」整合性服務。截至108年12月23日止,該局受理遺產稅跨局申辦件數已有92件。

該局指出,凡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主要之申報內容,包括遺產總額、財產類型、扣除額等3項,只要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者,即可跨局申報。一、遺產總額:加計歷次核定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汽、機車除外)。二、財產類型:屬不動產(不含公同共有之不動產)、符合規定之現金及存款、上市(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及有限公司出資額、汽(機)車及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等7種。三、扣除額: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扣除額、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農業用地作農用扣除額(不含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之土地)、符合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合計500萬元以下之未償債務扣除額及合計500萬元以下之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等9種。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108年10月死亡時戶籍地在屏東,其繼承人B君居住在板橋,A君遺有1筆建地及1輛汽車,遺產總額合計2,300萬元,可申報之扣除額項目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喪葬費等3項,如向A君戶籍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需要往返屏東才能完成申報手續,非常不便,惟遺產稅跨局申報自本月起實施,被繼承人A君之遺產稅案件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故繼承人B君只須就近到居住地所屬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相當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申報案件如屬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之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案況特殊案件,則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須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進行審核。

該局呼籲,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遺產稅案件,民眾可多加利用跨局(區)臨櫃申辦遺產稅之服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4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十二、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主動查明更正公司行業代號,使公司得以適用盈虧互抵,減輕稅務負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為保障納稅者權益,對各項稅捐的核課,均會就納稅人有利、不利事項一併注意調查及審酌,以達課稅公平合理之目標。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國稅局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惟虧損年度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所得額,須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之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認定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仍准適用上述盈虧互抵之規定。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扣除以前年度(102年度)之虧損數96萬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虧損年度(102年度)短漏報所得額69萬元,依稅率17%計算,其漏報稅額已超過10萬元,且占重行核定該年度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27萬元之比例亦超過5%,依上揭規定,遂認定其虧損年度之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否准適用盈虧互抵,予以補稅16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近年來電商交易興起,實體商店經營不易,無力再負擔額外稅捐,惟並未提示相關帳證供核。該局復查員審理時為瞭解該公司所經營行業於網路市場之交易情況,遂主動上網查詢網站資料,卻意外發現甲公司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別應為「視聽設備零售業」,依財政部頒定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為18%,低於甲公司虧損年度(102年度)自行申報之行業代號「電腦設備零售業」毛利率21%,遂主動通報原查改以實際經營之行業代號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重行核定,重核後該年度漏報所得額為28萬元,按正確行業別毛利率計算之漏稅額未超過10萬元,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可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論處,亦即該公司仍享有盈虧互抵之適用,該局准予追認以前年度(102年度)之虧損扣除額,大幅減輕甲公司之稅捐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法相關規定設置帳冊,依法給與並取得憑證,且須於法定期限誠實辦理申報,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致無法享有盈虧互抵之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江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3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十三、出售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請如期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即未辦理保存之房屋),於出售時倘符合前述規定,無論有無所得,均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5年6月1日出售其於104年8月間買賣取得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即同年7月1日前)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因該房屋無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誤以為不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計算甲君105年度房屋交易所得2,000,000元,因甲君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核定應補徵稅額900,000元,除補稅外並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惟考量甲君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第1次裁罰,予以酌減50%罰鍰,處罰鍰450,000元。

該局補充說明,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為20%,超過10年才能適用15%稅率;若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則可適用20%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十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利多,將於110年1月7日截止,請民眾把握時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關將近車廠紛紛進行促銷活動,致常接獲民眾詢問汰換舊車購買新小客車申請退還貨物稅事宜。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新汽車及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可申請該等新汽(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及4千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近期發布函令,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前述舊車,於前後6個月內購買前述新車,並以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同樣可以適用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但母子公司因為係屬不同法人,就無法享有前述優惠。

該局提醒民眾,中古汽、機車報廢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政策,施行迄今快4年,將於110年1月7日截止,經統計自實施日105年1月8日至108年11月底止,該局審核完成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之汽車及機車分別為261,155輛及867,375輛,累積退稅金額高達164億5,128萬元,若有換車需要民眾請把握時效,以免逾期向隅。另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民眾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

 

十五、核釋營利事業自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解散清算取得之賸餘財產超過原出資額部分,得申請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課稅

為協助臺商重新調整全球投資布局,鼓勵其將以前年度赴海外投資累積多年未分配盈餘匯回進行實質投資,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自本條例施行日(108年8月15日)起2年內,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包括大陸地區)資金者,第1年適用稅率8%,第2年適用稅率10%,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資金匯回後1年內得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依限完成者得享有退還50%稅款優惠。

財政部指出,本條例目的係為促使營利事業之境外轉投資事業儘速分配盈餘並回臺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取自境外轉投資事業發放之清算股利,雖非境外轉投資事業發放之年度盈餘,二者分派程序亦有不同,惟本質上均屬國內營利事業之境外投資收益。實務上,營利事業有調整投資架構、解散無繼續經營價值之境外轉投資事業需求,惟囿於全球布局及租稅規劃而延宕,是以,鼓勵該等營利事業加速解散清算程序,分派清算收益回臺投資,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相符,宜給予一致性租稅待遇。

為鼓勵資金回臺,強化投資國內產業效果,財政部於108年12月2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營利事業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並分派賸餘財產,營利事業取得該賸餘財產超過其原出資額部分之所得,核屬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所稱境外轉投資收益,營利事業將該所得匯回,得選擇申請依本條例規定管理運用及課稅。其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中,以境外轉投資事業股東或股東會決議解散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取代盈餘分配議事錄。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旭峯

聯絡電話:2322-7556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9-12-24 更新日期:2019-12-24

 

十六、108年7-8月期領獎截止日將於109年1月6日屆期,提醒中獎人於領獎期限內領獎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108年7-8月期統一發票特別獎尚有3位中獎者(如附表一)未領獎,提醒中獎民眾於109年1月6日前儘速向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據點兌獎,不要讓幸運之神輕易從身邊溜過。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108年7-8月期統一發票領獎截止日將於109年1月6日屆期,請民眾把握最後一週時間向下列指定兌獎據點領獎,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領獎前未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亦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全部獎項,但領獎時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消費時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僅能透過該APP兌領五獎、六獎。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指出,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者,除可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亦可對15組100萬元、15,000組2,000元及40萬組500元之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號碼,鼓勵民眾多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中獎機會多更多。

新聞稿聯絡人:黃科長佳玉 

聯絡電話:(02)2322820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19-12-31 更新日期:2019-12-31

 

十七、外僑如何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僑如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或停留的證明文件(簡稱居留證)且已配發統一證號,在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於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至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程式,透過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已辦理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納稅義務人的「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居留證號/許可證號」登入或上傳申報資料,即可完成申報程式。如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請於109年6月11日前親自遞送或郵寄至居留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賴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31 更新日期:2019-12-31

 

十八、減稅利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收入得核實減除特定費用的計算方式自108年起施行,並與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為20萬元),二者擇一適用不可重複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得自薪資收入舉證減除的特定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具重大性及共通性之要件,其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 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三、 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的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的3%為限。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31 更新日期:2019-12-31

 

十九、列報108年度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1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資格者皆適用,並訂有排除適用的規定。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聘僱外籍看護在家自行照顧者應取得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影本,另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取得108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接獲民眾反映,由於增訂長照扣除額規定公布時間較晚,申請核發證明預先預約醫院進行評估,且醫療院所亦反映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需有一定的觀察期,無法即時消化預約的民眾,故來不及在108年底先取得證明文件,經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會商予以彈性放寬第一年得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即可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求,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31 更新日期:2019-12-31

 

二十、發票存雲端,多一次中獎機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環保愛地球,雲端發票已推動數年,除了增設雲端發票專屬獎外,財政部並自108年1月1日起推出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提供「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讓發票從開立到兌獎皆能於雲端完成。

該局說明,最近1年(截至108年11月止)全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張數約75.7億張,其中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約16.8億張,約占22%,等於少砍了3.3座大安森林公園的樹,可以堆疊330棟的101大樓,惟現行有高達78%消費者仍習慣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局進一步說明,政府提供多元化的載具,包括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及會員卡等,以利營業人依自身交易型態推行最適合的載具,便利民眾儲存雲端發票。又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自108年9-10月(期)起,各期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獎項40萬組,加上原本雲端發票專屬百萬元及千元獎,總獎金高達2.45億元,是專屬雲端發票的小確幸。

該局指出,民眾可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多元化各式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載具,並設定中獎獎金匯入指定銀行帳戶,一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就會自動匯入指定帳戶,或在行動裝置內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該兌獎APP不僅能進行發票管理、掌握消費資訊,還有系統自動兌獎功能,並提供24小時即時兌領獎服務,真是省時又省力。

該局呼籲,為提升兌獎便利性及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到兌獎全程無紙化,請多多利用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減少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不僅以行動支持環保,增加中獎機會,保障消費者退換貨權益等多項好康,大家e起響應發票存雲端吧!

 (聯絡人:審查四科金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257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31 更新日期:2019-12-31

 

二十一、何時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31 更新日期:2019-12-31

 

二十二、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文件不會作為查核依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專法)案件,國稅局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不會作為進一步查核之依據。

該局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專法時,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對於申請適用專法之案件,僅進行適用資格審查(如個人居住者、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等),並由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國稅局取得申請人之文件未涉及所得資料,不會有作為往後或加強查核之情形,申請人無須擔心。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申請適用專法前,相關應檢附文件得交由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先行審視無誤後再遞件申請,可加速審查作業程序,儘速取得核准函。

該局提醒,專法施行期間只有2年,請妥善把握並運用專法施行的契機匯回境外資金。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30 更新日期:2019-12-30

 

二十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施行,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108年7月24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新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頒訂「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如附表),得依規定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適用對象要件者,只要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但如果所得年度之扣除額資料查詢列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喔!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30 更新日期:2019-12-30

 

二十四、個人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轉投資收益,可適用優惠稅率課稅,且不會列為查核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已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資金專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或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適用優惠稅率課稅。

該局說明,為了鼓勵境外資金回台投資,財政部會同相關部會訂定資金專法,對於申請匯回的境外資金可適用優惠稅率課稅,希望藉由引進境外資金從事投資,將資金挹注我國產業及金融市場,以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穩定發展及增加就業的政策目標。

該局指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資金專法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境外已納所得稅扣抵規定,且一經擇定申請核准適用資金專法後尚不得變更課稅方式。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及營利事業經審核核准適用資金專法規定者,於資金專法施行第1年匯回適用稅率8%,第2年匯回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運用如符合經濟部有關從事實質投資之規定者,完成實質投資部分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稅款50%。

該局強調,資金專法是針對境外資金匯回之租稅優惠措施,個人及營利事業欲依資金專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者,應注意相關規定適時提出申請,且稅捐稽徵機關並不會因其申請適用資金專法,而將申請人列為未來選案查稅對象。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30 更新日期:2019-12-30

 

二十五、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新增檔案識別碼功能,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網路申報上傳時,係採後檔覆蓋前檔方式處理,申報單位若有數個作業部門未整合由單一部門或採單一單位申報,將因檔案覆蓋問題,無法使用網路申報,今年新增檔案識別碼功能即可解決申報單位此類困擾。

該局說明,申報單位如須同時由不同承辦(部門或人員)透過網路辦理申報者,須先向申報單位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檔案識別碼,除信託單位外,皆可申請(適用居住者及非居住者),相關申請表格可洽所轄分局、稽徵所索取,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ntbk.gov.tw之服務園地/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綜合所得稅)。經核准後,將配予申報單位各作業部門所屬通行碼,利用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之常用服務/密碼申請)申請密碼,據以利用申報系統完成憑單申報作業。

該局提醒,108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申報軟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www.tax.nat.gov.tw)下載使用,適用系統為Windows7(含)以上版本。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申報相關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張雯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27 更新日期:2019-12-27

 

二十六、108年度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放寬於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日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雖不需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如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考量長照扣除額第一年實施,為顧及民眾權益,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只要於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於109年5月報稅時享有長照扣除額。

該局特別說明,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照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108年度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請儘早至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評估,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據以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為提供便捷報稅服務,民眾如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向國稅局臨櫃查詢或上網下載之扣除額資料已列示符合長照扣除額者,即可免檢附證明文件喔!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解說。【#373】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張秀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6

 

二十七、雲端發票小幫手 貼心服務不鬆手

為便利消費者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索取雲端發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自108年6月起推出「雲端發票小幫手」智能服務措施,提供消費者透過手機直接上網反映雲端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使用問題,截至11月底已受理並協助消費者解決之問題計有81件,使用滿意度達92.59%。

該局說明,「雲端發票小幫手」服務平台可反映以下使用問題:

1.店家無法接受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

2.店家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模糊不清。

3.無法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掃描電子發票證明聯。(含QRcode掃描內容有誤)。

4.無法使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快速領獎(限五獎及六獎)功能。

目前依據消費者反映之問題,以店家無法接受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占53.08%(43件)最高,經分析主要原因是店家開立雲端發票設備未盡完善,或因結帳員工教育訓練不足,拒絕消費者使用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該局依消費者反映意見,均已由專人輔導營業人改善完成。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持續建立雲端發票友善使用環境,非屬該局所轄之營業人,消費者亦可經由該項智能服務措施反映,該局會儘速轉通報營業人所在地機關輔導。本項智能服務措施可由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之「電子發票專區」進入,亦可以網址https://ppt.cc/fvBYpx或掃瞄QR code(詳附檔)直接連結使用,如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2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27 更新日期:2019-12-27

 

二十八、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設計檢核表供下載使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明定記帳業者除應完成法定教育訓練時數外,應建置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相關通報義務,作為記帳業者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之一致性遵循規範。

該辦法明定記帳業者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5種交易型態時,應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等事項: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該局為協助記帳業者對於潛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執行防制程序,設計「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辦理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自行檢核表」,提供記帳業者自行檢視,以強化風險評估及內部控制與稽核措施之參考,歡迎下載使用。

該局特別提醒,為便於記帳業者瞭解相關法令及下載檢核表,該局已於網站(https://www.ntbna.gov.tw)設立洗錢防制專區(首頁/分眾引導區/專業人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洗錢防制專區),歡迎上網查詢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27 更新日期:2019-12-27

 

二十九、10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2月5日,請多加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節能減紙 愛地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2月5日,網路申報系統於109年2月5日午夜12時關閉。

該局提醒,各類所得憑單填發單位若於規定申報期限內採用網路申報,且憑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適用憑單免填發者,填發單位只需於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即可免填發各式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節能減紙以響應環保用心愛地球。若有操作疑義,可至高雄國稅局網站「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查詢(網址https://www.ntbk .gov.tw之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專區/稅務懶人包~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國稅局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服務,納稅義務人可利用網路或其他方式查調得知,惟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扣繳義務人仍應於109年2月15日前(原為2月10日前,因109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2月15日止)填發。

該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務必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期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張雯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26 更新日期:2019-12-26

 

三十、納稅義務人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個人於年度中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或離婚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982條及第1050條規定,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不論結婚或是離婚,都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係以戶政機關登記的婚姻狀態為準,倘納稅義務人全年度均無婚姻關係時,則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至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則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07年底舉辦喜宴,於108年初始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甲君與乙君於107年度並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全年度均無婚姻關係,該局乃協助甲君、乙君分別以單身身分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君與乙君已於108年初登記結婚,故甲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乙君分開或合併申報;如採合併申報者,則可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有合於民法規定的婚姻關係存在,始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誤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26 更新日期:2019-12-25

 

三十一、社區管委會向非住戶收費  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維護社區住戶品質,對房仲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或稱帶看費)或清潔費,該行為與大樓停車位對外出租,或大樓外牆、陽台等公設出租給外人,皆屬於銷售勞務範疇,管委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由於公寓大廈的管委會係由住戶基於守望相助組織成立,僅向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用,若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但如有對外收費或出租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該局日前接獲反映某大樓管委會,於房仲業帶進入社區看房屋需繳交100至2,000元不等費用,不知有無繳納營業稅。經派員現場勘查,該社區係屬剛完工的大樓建案,確有收取帶看新成屋房屋費情形,每月約有6至7千元不等收入,管委會說明其誤認為每月銷售額未逾4萬元可以免辦登記,經該局通知限期補辦登記後,已於期限內補辦妥稅籍登記,並免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有向房仲業者收取看屋費的管委會,只要有收取費用不論金額多少,縱使每個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4萬元仍應辦理稅籍登記,呼籲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倘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稽徵機關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得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惟如於限期內補辦登記則免於處罰。若有其他稅籍登記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19-12-25 更新日期: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