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3102年度以前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自103年度起須採電子發票,其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純益率才得予降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租稅優惠措施已於102年落日,惟原適用收銀機獎勵措施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如全面改用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享受之獎勵將可延長適用至112年度止。

該局說明,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之經營零售業務者,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如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於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

該局指出,於審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仍有未改採電子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之公司,因不諳法令已修正,疏於改變開立發票方式,於申報時即逕行降低適用純益率標準,經查核後遭調整核定補稅,以致損及優惠權益。

該局提醒,原使用收銀機開立發票之零售業者,年度中經核准改用電子發票,雖使用未滿1年,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全年適用減徵規定。獎勵期限自103年起算最長10年,越晚申請改用,其優惠年限自然越短,如有意改用電子發票的營利事業,應及早提出申請。倘有相關稅務問題,可多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

更新日期: 105/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