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7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工具,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差價,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常有爭議。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針對上述爭議,於95年12月29日發布相關的函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97至98年間向法院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合計6戶,該局乃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款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依據財政部新聞稿,個人每年銷售6戶以上,才課徵營業稅,以其未達該標準,應免課徵營業稅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自法院標購系爭6戶房地至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日止,其持有天數,僅數十日,長者亦未滿半年。依其交易頻率審酌,甲君顯係從事經常買進、賣出房地之營利活動,難謂為一時性或偶發性之交易行為,且甲君亦自承其密集地買進、賣出係為求營利,故其所為自應屬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又甲君援引財政部新聞稿等資料,主張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始行課徵營業稅乙節,查上開資料僅係財政部為劃一各區國稅局就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優先查核順序標準,並未規定銷售6戶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或免課徵營業稅。國稅局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送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11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