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2財政部核釋非營利幼兒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徵免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各級地方政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第1項規定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財政部說明,因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施行,該部於102年10月9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核釋(如附件),公立幼兒園及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私立幼兒園,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徵免規定在案。該102年令發布時尚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非營利幼兒園)案例,然目前已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共有6家,而現行對於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如委託機關未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其房屋稅及地價稅得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該部考量採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與現行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性質類同,且更具公益性,爰依相同徵免原則,於近日發布上開令釋,以利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發布之令釋其適用對象,限於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採「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如係財團法人依同條款規定採「申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則可依現行財團法人興辦私立幼兒園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徵免其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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