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7藥局銷售非處方箋用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藥局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構成違章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購買一般藥品,或依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就醫之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雖然同樣是向藥局購藥,其營業稅之課稅情形卻不同。依照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餘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向藥局購買藥品,如果該藥品是一般成藥或非持處方箋購買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經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將遭受處罰,嚴重者甚至停止其營業。惟如由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醫師開立處方箋,民眾再持憑自行前往健保特約藥局購藥者,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不僅須依法補稅,還要遭處罰鍰,實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