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30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4條、第14條之1

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營造友善觀光旅遊環境,及防範外籍旅客利用大額退稅從事洗錢、資助恐怖組織等不法行為,財政部與交通部於105年12月30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14條之1,並定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說明,本次實施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於107年12月31日前,仍得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

二、 民營退稅業者受理外籍旅客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退稅、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並規定經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列入制裁名單之外籍旅客,民營退稅業者不得受理其退稅之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使外籍旅客在臺旅遊期間購物退稅更便利,俾提高其消費誘因,歡迎營業人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共享外籍旅客消費商機。有意願者,歡迎洽外籍旅客e化退稅服務辦公室免費服務專線0800-880-288,或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胡先生(連絡電話02-23266448)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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