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06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屬應稅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取得外匯收入,惟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屬應稅銷售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故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屬應稅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為國外A公司之在臺客戶提供A公司產品諮詢及售後服務,國外A公司支付甲公司服務費,甲公司因銷售勞務而取得外匯收入,甲公司之交易對象雖為國外A公司,惟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內,該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取得外匯收入,如其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係屬應稅銷售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如違反規定,將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