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5 營利事業產製及進口之貨物如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請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銷售特種勞務,請依規定報繳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另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另銷售特種勞務部分,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二、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三、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四、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五、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特銷稅條例所稱之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該所提醒,106年度查核前輔導期限至106年4月30日,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索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並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辦理,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特銷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罰。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銷售稅股陳宏玫

聯絡電話:04-8871204分機302

更新日期:10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