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4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核釋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

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修正,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財政部於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 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 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 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完工之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 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修正條文第36條之2)

(四) 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及除列規定。(修正條文第95條)

(五) 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六) 定明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無須帳外調整營業外收入、支出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1條)

二、 配合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該部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 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1)

(二) 配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4條之5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稅之範圍、土地與房屋時價參考資料,並定明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修正條文第32條、第90條)

(三) 配合該部解釋令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及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修正為新臺幣2,400元。(修正條文第71條、第88條)

(四) 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三、 為減少爭議及簡政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 修正國外出差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 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費得核實列支,並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三) 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四) 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並定明乘人小客車限額提列折舊之計算公式;另修正固定資產或商品報廢係經會計師簽證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第101條之1)

(五) 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修正條文第97條)

四、 為利徵納雙方遵循,前開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2目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第86條研究發展費、第95條第2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第97條利息費用等規定,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而本次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另為落實簡政便民本次修正簡化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非公開發行企業自105會計年度起,應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及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編製財務報表,該部參照上(市)櫃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相關課稅規定,另於105年12月30日核釋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以利企業遵循。

財政部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服務」項下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胡科長仕賢

聯絡電話:02-23228118

 

發布單位:

張貼日期:

財政部賦稅署

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