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1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常有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及應納營業稅額,即不必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致未於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而遭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所舉例說明,如甲公司當期(106年5-6月)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於106年6月中辦理停業後,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於經該所發函輔導補報後,始於106年8月10日辦理申報,雖甲公司當期無應納稅額,惟其已逾規定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會被核定加徵滯報金新台幣1,200元之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依法定期限履行其申報之義務,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縱當期無應納營業稅額,如營業人未依營業稅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稽徵機關仍會核定該營業人滯報金或怠報金,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劉曉萍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更新日期:10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