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3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未付貨款無法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積欠的貨款,如無法提供佐證債權確實不能收回的資料,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等原因,使得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還是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的情形,只要能提出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或法院裁定書、債權憑證等,就可以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列報為費用。

不過要注意的是,營利事業如自動免除他人債務,因貨款並非確實無法收回,依規定不得列報呆帳損失。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並註明屬對乙公司103年度未收取的應收貨款,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故自行放棄向乙公司求償該筆貨款,並直接於帳上列報為呆帳損失,經查得乙公司並無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情形,甲公司也未進行催收,且無法提出確實不能收回債權的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該筆呆帳損失,核定應補繳稅款3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