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0 兼營營業人申報107年11至12月營業稅應配合辦理年度營業稅額調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採歷年制之兼營營業人,除107年度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改採直接扣抵法或恢復比例扣抵法之期間未滿9個月者外,應於108年1月15日前申報107年11至12月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且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則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原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於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營業稅之當期,應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比例扣抵法年度稅額調整;其後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若未滿9個月,於該年度最後一期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除此之外,兼營營業人均應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計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俟年度結束後,應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呼籲,兼營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時有營業人漏未申報股利收入或辦理年度調整而遭補稅處罰,特請營業人留意。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